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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管理] 2012年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公司组建的条件考试辅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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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09: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8)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的。
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经营地;生产经营条件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都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设立公司的基本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特定的经营方式,决定了它不需要太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太高的经营条件,一般有个简单的办公地点就能够满足需要。但登记注册时,还是对经营场所有一些特别要求的。
1)必须是有产权证的自有房屋或其他有使用证明的房屋。
2)也可以是租期1年及1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房屋。
3)若所使用的房屋属于住宅区(含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在有些地区还需要出示相关说明文件,否则会被以有违“不得擅自改变住宅使用用途”的相关法规为由遭到拒绝。
(4)若所使用房屋为新购置的商品房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加盖房地产发展商公章的预售房许可证的复印件等。
(5)房屋地处拆迁区域而近期又不拆迁,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需要出具无条件服从拆迁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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