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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管理] 2012物业管理师《经营管理》第四章第五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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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09: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估价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对特定的物业(或物业权益)在特定的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测算和判定。一宗物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通常可以从如下3个途径来求取:
①近期市场上类似的物业是以什么价格进行交易的——基于明智的买者肯出的价钱不会高于其他买者最近购买类似物业的价格,即基于类似物业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衡量其价值;
②如果重新开发建设一宗类似的物业需要多少费用——基于明智的买者肯出的价钱不会高于重新开发建设类似物业所必需的代价,即基于物业的重新开发建设成本来衡量其价值;
③如果将该宗物业出租或营业预计可以获得多少收益——基于明智的买者肯出的价钱不会高于该宗物业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之和,即基于该宗物业的预期未来收益来衡量其价值。由此在物业估价上产生了三大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
每种估价方法都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有时可以同时运用,以相互验证,有时是相互补充的,但不应相互替代。在评估一宗物业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时,一般要求同时采用两种以上(含两种)估价方法,而且可以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的,应当同时采用多种估价方法。
一、市场法
(一)市场法概述
市场法又称市场比较法、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发生过交易的类似物业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物业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处理,以求取估价对象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其中,估价对象是指需要评估其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具体物业;估价时点是指需要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所对应的时间;类似物业是指与估价对象相同或者相当的物业。
市场法适用的对象是具有交易性的物业,如物业开发用地、普通商品住宅、高档公寓、别墅、写字楼、商铺、标准厂房等。而那些很少发生交易的物业,如特殊厂房、学校、纪念馆、古建筑、教堂、寺庙等,则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市场法适用的条件是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估价时点的近期,存在着较多类似物业的交易。如果在物业市场发育不够或者类似物业交易实例较少的地区,就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
运用市场法估价一般分为下列4大步骤进行:①搜集交易实例;②选取可比实例;③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进行处理。其中,根据处理的内涵不同,分为价格换算、价格修正和价格调整。价格换算即建立价格可比基础,价格修正即交易情况修正,价格调整包括交易日期调整和物业状况调整;④求取比准价格。
(二)搜集交易实例
运用市场法估价,首先需要拥有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一般来说,不能反映市场真实价格行情的报价、标价是无效的。但这些报价、标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了解市场行情的参考)。只有拥有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才能把握正常的市场价格行情,才能据此评估出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因此,首先应尽可能搜集较多且真实的交易实例。
在搜集交易实例时应尽可能搜集较多的内容,一般包括:①交易实例物业的状况,如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产权、土地形状、建筑物建成年月、周围环境、景观等;②交易双方,如卖方和买方的名称、之间的关系;③成交日期;④成交价格,包括计价方式(如按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使用面积计价、按套计价等)和价款;⑤付款方式,如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包括付款期限、每期付款额或付款比率)、贷款方式付款(包括首付款比率、贷款期限);⑥交易情况,如交易目的(卖方为何而卖,买方为何而买),交易方式(如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税费的负担方式,有无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急卖急买、人为哄抬等特殊交易情况。
(三)选取可比实例
针对某一具体的估价对象及估价时点、估价目的,不是任何交易实例都可以用来参照比较的,有些交易实例并不适用。因此,需要选取符合一定条件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比较的交易实例。我们把这些可用于参照比较的交易实例,称为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如下4个基本要求:①可比实例物业应是估价对象物业的类似物业;②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③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与估价目的吻合;④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应为正常市场价格或能够修正为正常市场价格。
选取的可比实例数量从理论上讲越多越好,但是,如果要求选取的数量过多,一是可能由于交易实例的数量有限而难以做到,二是后续进行修正、调整的工作量大,因此,一般选取3个以上(含3个)、10个以下(含10个)可比实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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