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46|回复: 0

[物业经营管理] 2012物业管理师《经营管理》第四章第五节(6)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09:5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物业的重新购建价格
重新购建价格又称重新购建成本,是指假设在估价时点重新取得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所必需的支出,或者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估价对象所必需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其中,重新取得可简单地理解为重新购买,重新开发建设可简单地理解为重新生产。把握重新购建价格的概念还应特别注意下列3点:
①重新购建价格是估价时点时的价格。如在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重新购建价格是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按照估价时点时的物业价格构成来测算的;
②重新购建价格是客观的价格。具体来说,重新取得或重新开发建设的支出,不是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实际耗费,而是必需的耗费,应能体现社会或行业的平均水平,即是客观成本而不是实际成本。如果超出了社会或行业的平均水平,超出的部分不仅不能构成价格,而且是一种浪费;而低于社会或行业平均水平的部分,不会降低价格,只会形成个别单位或个人的超额利润;
③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全新状况下的价格,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是估价时点状况下的价格。
因此,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中未扣除建筑物的折旧,而土地的增减价因素一般已考虑在其重新购建价格中。例如,估价对象的土地是10年前取得的商业用途法定最高年限40年的土地使用权,求取其重新购建价格时不是求取其4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而是求取其30年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果该土地目前的交通条件比10年前有了很大改善,求取其重新购建价格时不是求取其10年前交通状况下的价格,而是求取其目前交通状况下的价格。
求取房地的重新购建价格有两大路径:一是不将该房地分为土地和建筑物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而是模拟物业开发商的物业开发过程,在物业价格构成的基础上,采用成本法来求取;二是将该房地分为土地和建筑物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先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再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然后将两者相加来求取。后一种路径适用于土地市场上以能直接在其上进行房屋建设的熟地交易为主的情况。
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通常是假设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不存在,除此之外的状况均维持不变,然后采用市场法等求取该土地的重新购置价格。这种求取思路特别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难以求取重新开发成本的土地。求取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也可以采用成本法求取其重新开发成本。因此,土地的重新购建价格可以分为重新购置价格和重新开发成本。求取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是假设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已经取得,并且该土地为空地,除了建筑物不存在之外,其他状况均维持不变,然后在此空地上重新建造与该建筑物相同或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建筑物所必需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也可以设想将该全新建筑物发包给建筑承包商(建筑施工企业)建造,由建筑承包商将能直接使用的全新建筑物移交给发包人,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支付给建筑承包商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工程价款或工程承发包价格),再加上发包人所必需的其他支出(如管理费、投资利息、税费等)。
建筑物的重新购建价格根据建筑物重新建造方式的不同,分为重置价格和重建价格。重置价格又称重置成本,是指采用估价时点时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具有同等效用的全新建筑物所必需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重建价格又称重建成本,是指采用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建筑技术等,在估价时点时的国家财税制度和市场价格体系下,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建筑物相同的全新建筑物所必需的支出和应获得的利润。可将这种重新建造方式形象地理解为“复制”。
重置价格的出现是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由于技术进步,使原有的许多设计、工艺、原材料、结构等都已过时落后或成本过高,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等,不仅功能更加完善,成本也会降低,因此,重置价格通常要比重建价格低。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建筑物,如人们看重的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适用重建价格。一般建筑物适用重置价格。因年代久远、已缺乏与旧建筑物相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或因建筑技术和建筑标准改变等,使“复制”有困难的建筑物,一般只有使用重置价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16 01:47 , Processed in 0.264055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