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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管理] 2012物业管理师《经营管理》第四章第五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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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09: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物业净收益的求取
运用收益法估价(无论是报酬资本化法还是直接资本化法),需要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可用于收益法中转换为价值的未来收益主要有潜在毛收入、有效毛收入、净运营收益。
出租的物业是收益法估价的典型对象,其净收益通常为租赁收入扣除由出租人负担的费用后的余额。租赁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租赁保证金或押金的利息收入。出租人负担的费用,根据真正的房租构成因素(地租、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保险费、物业税、租赁费用、租赁税费和利润),一般为其中的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物业税、租赁费用、租赁税费。但在实际中,房租可能包含真正的房租构成因素之外的费用,也可能不包含真正的房租构成因素的费用,税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或按惯例由出租人负担的部分。
在实际求取净收益时,通常是在分析租约的基础上决定所要扣除的费用项目。如果租约约定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则应将它们全部扣除;如果租约约定部分或全部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则出租人所得的租赁收入就接近于净收益,此时扣除的费用项目就要相应减少。当按惯例确定出租人负担的费用时,要注意与租金水平相匹配。在现实的物业租赁中,如果出租人负担的费用项目多,名义租金就会高一些;如果承租人负担的费用项目多,名义租金就会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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