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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2013年物业管理师考试物业管理综合能力讲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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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法基础知识
我国尚无统一的民法典,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就成为我国规范民事生活的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受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叫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
当前各国普遍承认的民事主体是自然人(个体)和法人(组织体中的一种),我国把其他组织(法人之外的特定组织体)也列入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年龄和智力状况的不同来区分的,我国民法划分为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地方在于它是组织体,是人的集合或财产的集合。但并非所有的组织体都是法人,法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以生产经营为活动内容,独立进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并向国家纳税的单位。
(2)非企业法人:是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法人,主要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社会活动为内容。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两者的范围相同,都要受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在我国,其他组织主要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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