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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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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转让管理
一、房地产转让的概念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显而易见,房地产转让的实质是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张三的房屋转为李四所有,就是房地产转让。该法还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项规定,是要求房产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应当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房屋为张三所有,房基地使用权为李四所有的情况。
房地产转让可以分为有偿转让与无偿转让两种不同性质。无偿转让主要是因继承行为或赠与行为发生的房地产转让。有偿转让主要是因买卖、交换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发生的房地产转让,其他转让房地产的合法方式主要有:
(1)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4)以房地产抵债的。
房地产转让的特征  从法律上看,房地产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房地产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而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必须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2)房地产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
(3)房地产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合法方式。
(4)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即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房地产转让的一般条件与程序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应持有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被转让的房地产权利属于可依法转让的类型并具备依法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一般经过洽谈、审核、估价与定价、签订转让合同(或发生、确定转让的法律事实)、缴纳税费、产权过户登记等程序。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原则
房地产转让的内容包括房屋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于房屋与土地物质相连,经济属性也密切相关,因此房屋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保持一致。
同时,房地产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两种情况。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中,一方面会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另一方面要防止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炒卖土地的投机活动。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中,房地产转让价格包含土地转让价格,因此直接关联到国家的土地收益。
为解决以上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结合现实城市房地产的土地情况和实施管理的可行性,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原则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原则,分别作出规定。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要求房地产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同时,对“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
1.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取得人民政府的批准,或符合人民政府规定可以转让房地产的制度和政策。其中,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要求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受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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