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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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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地产转让的程序
1.房地产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管理制度严格等特点,为保障国家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转让市场秩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规定了必要程序: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2.上述程序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的具体实施。
现实中,有些房地产交易人,为了逃避国家税费,通过制造假合同掩盖实际成交价格,采取“隐价瞒租”方式欺骗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为堵塞这一漏洞,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中,必须核实当事人申报的转让情况和成交价格。对假赠与、真买卖,以及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查勘和委托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客观价格,并依据该客观价格办理有关税费手续。
四、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合同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文件,关系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因此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针对我国房地产转让合同存在的问题,《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条款和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禁止转让的规定
依据有关法律和为维护房地产转让市场秩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明确了以下不得转让房地产的情况:
1.达不到法定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在权力受到限制期间,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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