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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3年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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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所有权 P191 是指所有权人对其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物业所有权是物业产权中的核心权利,是最[完全的权利,是其他物业权利的源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P194 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共有权以及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 内容构在怕复合性;2。权利处分的一体性;3。标的物是特定的空间,而非实体;4。是人与物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结合。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P195 是指物业管理法规调整物业管理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时所形成的相关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现实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种,体现物业管理当事人、参与者的主观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结合程度,在形式上表现为特定物业管理关系中各主体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定状态,是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的法律关系。
1.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得义务的当事人。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具有物业的业主身份、使用人身份的自然人(公民)和法人(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法人、业主团体法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机关法人等)两种,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法人组织(如提供家政装修服务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物业管理公司下设的物业管理处等)和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也可以成为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是业主及其管理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监督机关。
2.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有权利(民事权利、商事权利和政事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民事义务、商事义务和政事义务)。
3.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各种不同的具体的物来管理法律关系、其客体有所不同,按利益载体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物业、权利、行为效果。
★★★物业管理法律事实 P198 是指物业管理法规所规定或认可的,能引起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或原因条件。它具有客观性、能动性。物业管理法律事实引起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三种。根据法律事实是否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有关可划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事实两大类。(详细论述见教材)
★★物业管理法律责任制度P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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