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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1年物业管理师制度与政策考试重点整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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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0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重点)
               
      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侵犯物业买受人的利益,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方便建设单位的参照与使用,2004年9月建设部发布了《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明确了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注意:内容比较多,也是考试的重点,但也不用死记硬背,因为是选择题,只要加强对内容理解,很容易答对。
     1.物业的自然情况与权属情况
      (1)物业的自然情况
      说明物业的名称和坐落地址,物业的名称应当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定的名称为准。
      明确物业类型,物业类型应当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用途划分,如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商住楼、商厦、写字楼、综合楼等。
      物业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数字为准。
      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界限,以城市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为准,说明东、南、西、北的接壤区域或地理坐标。
      (2)物业权属情况 中华考试网
      建设单位应在业主临时公约中对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区分单幢建筑内容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容分别列明。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绿地、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些建筑物或建筑部位,开发建设单位并不出售,而是留作出租或自用,这部分物业所有权可以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为将这部分物业与业主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明确界定区分,避免日后产生权属争议,应要求建设单位对自己享有的物业产权,也在业主临时公约中明示,例如临街商铺留作自行经营或出租等。建设单位在行使保留部位和设施设备所有权时,不得影响和危害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2.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
       (1)遵守相邻权规定
       物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范畴,与动产所有权比较,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与相临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益关系密切。例如业主在家里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就会给邻里的安全造成危害,业主将物品存放在公用通道,就会给邻里的通行造成妨碍等。因此,法律要求不动产所有权人尊重相邻权,不得因自身行使所有权而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妨碍或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对相邻权原则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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