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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1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一章考试复习纲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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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分数及分数数字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2、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统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①20%以上业主提议的;②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www.ExamW.CoM
  4、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5、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6、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中,一级资质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A)多层住宅200万m2;
  (B)高层住宅100万m2;
  (C)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m2;
  (D)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m2.
  二级资质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A)多层住宅100万m2;
  (B)高层住宅50万m2;
  (C)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m2;
  (D)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m2.
  7、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8、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公有住房出售以后,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向筹集。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该部分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 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专项维修资金属售房单位所有。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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