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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2年物业管理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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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0: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伤处理的有关规定
为使员工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等得以妥善处理,根据《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1、确定工伤范围:员工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死亡,应当确认为工伤:
(1)员工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时发生的工伤事故。
(2)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元素或患职业病的。
(3)在生产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急病,造成死亡或经抢救治疗后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5)在发生灾害或险情时,员工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
(6)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其他意外,造成伤害、失踪、突发急病等。
(7)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8)劳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定为工伤:
(1)违法或犯罪;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员工在工作中因工伤身体受到的损伤必须在24小时内向人事部汇报。轻伤者由部门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并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经人事部确认,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按工伤处理。重伤事故由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确认后,由人事部向当地劳动局安全部门送交工伤报告。
4、员工工伤就医,必须在医务室就诊,由医务室医生负责转院,或到指定合同医院就诊。工伤待遇按规定处理,医疗费用、药费、住院费、膳食费、就医经费均由单位负担。
5、工伤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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