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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试题] 2012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最新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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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2: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2.2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按照投标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法律性质,其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
(1)投标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投标人因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合同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目前,我国对于投标人的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范中。
投标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表现为:中标无效、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无效、分包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等。
1)中标无效的民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3条中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各投标人之间彼此达成协议,轮流获取中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等。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中标行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一般出于以下几种原因:投标人没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不具备国家要求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从事该招标项目的资质;投标人曾因违法行为而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是因违法行为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等。投标人除以他人名义投标外,投标人还可能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在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弄虚作假等。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了上述的行为即属违法行为,将导致中标的无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中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2)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4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因骗取中标导致中标无效后重新进行招标的成本等;间接损失如项目的预期收益的损失等。本条所定的损害赔偿对象是因投标人的骗取中标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招标人。
3)转让无效、分包无效的民事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8条中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
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法律规定进行中标项目分包的,投标人就应当承担转让无效、分包无效的责任。该无效为自始无效,即从转让或者分包时起就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对无效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投标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投标人的行政责任是指投标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标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取消投标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
1)《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投标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的规定。
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www.exa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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