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8|回复: 0

[考试试题] 2013年招标师考试(采购案例分析)阶段题1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2: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招标师考试(采购案例分析)阶段题1
[背景]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完成了各自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与比较后进行打分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完成评标报告工作。汇总完成后,有一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汇总后的结论,提出在听了其他成员介绍的情况后,需要重新核对一下自己的打分结果,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给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供一份空白表格,以便其对投标文件重新进行评审。
为此,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其评标活动,于是就是否重新发放评标表格,征求了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评标委员会中存在两种意见:来自www.Examw.com
第1种意见:依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既然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同意最终的评标结论,可以向这部分成员重新发放评标用表格,然后再重新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不能要求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
第2种意见:依据《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评标结束前,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决定评标的方式与方法,因为对评标结论依法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所以应通过举手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是否发放空白表格。
最后,招标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举手表决是否发放空白表格,进行重新评审。超过三分之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意从新发放空白表格,招标代理机构于是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发放了空白表格,评标委员会重新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和比较,推荐了中标候选人,签署了评标报告。
[问题]
(1)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评标组织程序是否有问题?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两种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如果你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会怎样处理?
[考查]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规定有关条款。
(2)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对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规定。
[参考答案]外语学习

(1)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组织程序存在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的地位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一条规定的错误理解,导致了其违规组织评标活动。在评标汇总结果出台后,无论是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还是某个、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重新评审,均违反了法律赋予其独立评审的职责,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在评标结果汇总后,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讨论是否重新发放表格,也没有权利要求评标委员会就此事进行投票。来自www.Examw.com
(2)本案评标委员会的两种意见,无论是第1种意见还是第2种意见,均违背了法律法规赋予评标委员会的职能,即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这种评审是一次性的,即在评标结果出台前,评标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最后才能进行汇总,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完成评标报告。
本案同时违反了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即评标委员会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不得重新打分,否则当次评标结果无效的规定。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重新进行评审的做法是一种越权行为,违法了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与义务。
(3)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正确的做法应是要求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在其上签字,进而完成整个评标活动,而不能许可评标委员会修改已经完成的评标结论,否则就形成了对已经列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歧视,违背了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
商务部《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评标结果无效:
(一)擅自增加、放宽或取消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中 华 考 试 网
(二)要求并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补充、更改、替换或其他形式的改变的;
(三)对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在综合分数计算汇总后重新打分的;
(四)故意隐瞒或擅自修改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信息的。
小编推荐:
2013年招标师VIP套餐 抢先热招!
2013年招标师考试时间10月19-20日
2013年招标师考试模拟考试试题
2013年招标师考试论坛交流
2013年招标师考试微博交流
2013年招标师考试考试教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16 07:31 , Processed in 0.29025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