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16|回复: 0

[专业实务] 2011年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培训讲义第1讲(2)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3: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关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均规定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写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选择哪一种评标方法,如何量化评标标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他关系到评标是否公正,采购活动是否规范,还直接关系到确定评标结果,关系到能否采购到最佳的货物或选择出最合适的工程施工队伍,等等。所以我们应该认真研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评标方法,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一、评标方法的归纳
  
  目前,国家有关部委下发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所规定的评标方法不尽相同。如: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建设部2001年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二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三种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四种评标方法:“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双信封评标法”。除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外其他法规均规定还可以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认真分析比较这些评标方法,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不一致,但实质内容却相同,作为国家法律或者部门法规,应将其统一归纳为一种评标方法;而有的评标方法虽然提法完全相同,但含义却有着本质区别,也应该站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与统一的高度予以区分。
  
  以上这些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应该归纳为如下五种:
  
  一是综合评估法(也可以称作综合评价法、综合评分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叫做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叫做综合评分法,其他规定中叫做综合评估法。
  
  这些评标方法,虽提法有一字之差,但均是对价格、技术、商务等条款进行综合评价和打分,以得分的高低,确定中标与否,其实质内容是相同的。应该归纳为同一种评标方法。
  
  二是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和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都规定了“最低评标价法”,这三部委法规的提法虽然完全相同,但含义却大不一样,评标价的概念和计算方法等实质性内容有着本质区别。
  
  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和财政部2004年第18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含义相同,都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强制标准条款,即规定了关键的商务和技术条款,如果关键条款有一项偏离将导致废标;在关键条款均满足的情况下,对非价格因素,如对一些非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的偏离,按一定的比例折算成投标报价,然后将投标报价和所有偏离所换算出的价格相加之和,称作评标价,以评标价格的高低为依据,确定中标人。
  
  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所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是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复核,如有计算错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减去暂定金等非合同因素价格,所得的差称作“评标价”。按此“评标价”的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在很大程度上,此种评标价方法与其规定的“合理低价法”或其他部委法规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相同之处,均是对技术、商务等非价格因素进行评审,如果技术、商务等条款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那么就近按投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低于成本的除外)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所以应该将其归为第三种评标方法,即: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另外还有第四种“性价比法”和第五种“双信封评标法”,此二种方法完全不同于上述三种评标方法,法律中都有具体定义,这里不再赘述。
  
  二、评标方法的比较、选择和适用范围
  
  各部门法规规定了不同的评标方法,也原则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就各种评标方法而言,都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适用性,换句话说,都有各自的优点和适用范围,很难比较出哪一种方法更科学、合理,同时,也无法制定出一种适合所有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
  
  例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叫做合理低价法,主要是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方法相对简单,但什么样的低价合理,多少的报价算是低于成本,国家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而且有些项目也很难计算其成本,评委在评标时很难予以把握。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招标机构都会遇到过这种情况: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有一些投标人故意把投标价报的很低,甚至低于成本,以谋取中标。如果评定他们中标,那么他们的利润就会很少,甚至亏损,但是,他们明知如此,为什么还会采取此种“策略”呢?是因为他们一旦中标,就会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标人提高合同价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达到盈利之目的。
  
  一旦评委评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不予中标,他们会不承认报价低于成本,有时会提出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和干扰评标工作。而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投标人无理投诉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所以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有时也会给招标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www.Examw.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5-22 20:10 , Processed in 0.252706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