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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2011年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培训讲义第4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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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采购合同的签订、履约和验收[/B]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所有补充合同的累积增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的副本也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采购人或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按照规定和要求组织合同履行情况的验收。采购人应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及合同执行结果进行检验和评估,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请专业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语学习

        政府采购法[/B]》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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