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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2011年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培训讲义第10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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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资格审查办法
1)选择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的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两种办法适用于不同的条件:
①合格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取得相应投标资格。
合格制中,满足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获得投标资格。其优点是:投标竞争性强,有利于获得更多、更好的投标人和投标方案;对满足资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公平、公正。缺点是:投标人可能较多,从而加大投标和评标工作量,浪费社会资源。
②有限数量制: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既要规定投标资格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又应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例如,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价结果的优劣排序,并按规定的限制数量择优选择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目前除各行业部门规定外,尚未统一规定合格申请人的最少数量,原则上满足3家以上。
采用有限数量制一般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综合成本,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
2)审查标准,包括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标准,采用有限数量制时的评分标准。
3)审查程序,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详细审查、申请文件的澄清以及有限数量制的评分等内容和规则。
4)审查结果,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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