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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2011年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培训讲义第10讲(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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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货物投标企业的资格管理
货物投标单位的资格管理主要是货物产品制造、销售、安装企业的经营资格、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认可制度。其中,我国现行货物生产企业的行政管理规定主要有:
1)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令第80号)明确规定对列入目录的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或者通过认证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列入管理目录的产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销售经营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下列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我考网(www.woexam。com)
①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②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③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④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⑤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晶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⑥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2)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规定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以及《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等。国家对目录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统一认证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统一认证标志、收费标准。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lusory Certification”,可简称为“3C”标志)。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3)特殊行业的规定。
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及相关文件中,已将火灾报警、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防火门、消防水带、消火栓(室内、外)、普通消防车(罐类、专项类)列为限制类目录产品。对于拟生产上述产品的单位必须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令第397号)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令第373号)规定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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