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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2012年招标师考试(专业实务)精选专业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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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基本要求
1)确定中标人一般在评标结果已经公示,没有出现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情况,或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和投诉已经妥善处理、双方再无争议;
2)确定中标人前后,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标的范围、质量、期限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变更。
3)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在评标报告形成后确定中标人。
(2)履约能力审查(如有)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前,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或发现新的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依法重新招标。
(4)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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