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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师] 电子合同履行中消费者退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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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6: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大陆地区对网上购物的退货权没有直接作出规定,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同样可适用于网上在线交易的情况。8 y, C$ P; f+ n) [5 j9 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A  j+ W+ T, ~  c" c- x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 b9 v9 w1 i2 N/ L5 H(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3 N0 p- ?- w. F% z/ z% e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规范网上购物适用本条,那么行使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的选择权在消费者,但其前提是“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
2 e) _: T# a# P( q" R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2 }" T) y# `7 J; v4 H*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6 A( j& F/ m/ h/ [/ o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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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u3 H8 a7 W/ V5 F- O* `3 m8 {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F7 F0 k0 v; e  @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8 d- ]9 s8 f1 p5 {! g0 d: O% k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6 }- g7 n4 i$ Q6 ?. L: f6 l% S9 h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3款规定:“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7 i$ l3 ]$ M9 p# ?0 c
  《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Q) e) F* K  L& }& Z
  《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y! g9 R. {' g. ^1 Q7 C2 M! Z# q
  由上述法律条文可见,我国对行使退货权、合同解除权的要求很高,一般为产品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等;而欧盟及台湾地区的规定则非常有利于消费者,欧盟规定撤销合同无须解释原因也无须赔偿,只承担退货费用;日木、中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也与欧盟相仿。鉴于在线消费者没有机会检验商品,加之交易的内容没有充分公开,这将造成消费者意思表示不完全等在线交易的特殊情况,应该效法欧盟等国家的相关规定,给我国网上在线消费者一定期限内的无条件解除合同权,以切实保护在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I% q# j( w; e$ P/ O
  总之,依据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很难使网上购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护,为此,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以解决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这里无论是制定远距离销售法,还是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法或者通信交易消费者保护法,其核心问题就是要解决网上经营者的告之义务、犹豫期及消费者解除合同或退货权等制度。6 j' l: J8 P) }% P7 E- h: z
  四、设立无因退货制度0 x5 X5 p4 }6 e3 a" ^7 E$ z* T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针对退货问题,国外相关立法普遍采用冷却期和无因退
5 j+ i( K6 x8 M9 \; w0 A0 e  货制度对消费者加以保护。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在引入无因退货制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 E1 g/ h- z' L+ {  (l)无因退货中冷却期的确定。“冷却期”是法定期限,如果消费者不在此期间内行使此项权利,则该权利自动丧失。对于冷却期间的确定,首先,该期间应当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冷静地考虑是否需要购买此商品;其次,该期间不宜过长。因为期间过长会影响经营者对所退还商品的销售,会导致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冷却期的长短宜参照国外相关实践确定为7日。
/ P% U) Z6 q6 p. e( \% S  (2)无因退货的适用条件及除外情形。应当规定消费者在收到的货物有缺陷或明显不同于产品描述的情形下,可以无条件退货,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返还己收取的货款。据此可知,有形商品可以适用无因退货的规定。但对于数字化商品是否适用呢?
0 c  t8 X. _2 X# i  “对于完全通过在线交付的数字化商品,除非存在信息的不完全或有严重错误或含有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严重情况,消费者不得要求退货,但合同另有约定或构成适用合同条件的除外。”这是因为,消费者在购买这些数字化商品前,一般都能通过在线浏览其内容或使用试用版本,这就抵销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购买前不能检验商品的弊端,况且数字化商品复制简便,商家无法判断消费者在退还商品之前,是否己经保留了复制件。因此,应排除无因退货制度对数字化商品的适用。
) N- p" @" O7 k6 g) b8 }  (3)无因退货的费用承担。可以借鉴欧盟与日本的有关规定。如果双方没
4 a6 p/ [- S* p. b. e7 ^1 u, a  有特殊约定,在经营者承担配送并没有额外收费的情况下,可以认为配送费用己包含在产品的价格中,相应的退货费用由经营者承担,而在第三方配送的情况下,退货的配送费用是否应由经营者承担就要依据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及经营者是否违约。如果属于无因退货,应由消费者承担,否则对经营者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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