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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2011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重点知识总结(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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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4.68]放弃中标结果法律后果分析
  [背景]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组织公开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否 则作废标处理。
  开标后,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
  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仅推荐1个中标候选人的要求推荐了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 员会的推荐意见确定投标人A为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投标人A来函表示退出投标并放弃中
  标候选人资格,招标人以投标人在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为由,没收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并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B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
  [问题]
  逐一指出招标人在上述做法中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分析]本案例重点考核法律法规对投标人参与开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这里对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用的“邀请”而不是“必须”、“应”的强制性用语。对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又进一步规定,投标人或 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进一步表明了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是被邀请而非
  强制。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对招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是当 事人必须遵守的内容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约定仅推荐了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实践中,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最好为3人,以免在排名靠前的 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条件时,可以确定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参考答案]
  本案中,招标人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否则作废标处理”的规定不妥,有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第四十条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的规定。
  (2)、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做法不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关系已经存在,此时投标人A放弃 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属于放弃(中标)合同,即单方解除合同,需要依法承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此外,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了投标人A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而需要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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