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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2012招标师《招标采购案例分析》串讲资料下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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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标报价条款分析(补充案例)
[背景]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组织施工招标,合同类型为固定单价。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条款约定如下: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各种措施项目费、风险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每一子目最多允许有两个报价。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子目,招标人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该子目的最低报价作为结算依据。
(2)招标人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各项工程量进行复核,并对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除发生下面两种情形外,结算时工程量不再调整: A、实际工程量差异在10%以上的据实调整工程量;B、工程设计变更。
(3)附件中给出的设备材料暂估价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
(4)投标函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评标基准价=去掉一个最低、一个最高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中标价为评标基准价,低于评标价时为其投标报价。
[问题] 指出上述报价条款中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每一子目允许有两个报价不妥;
理由:只能有一个投标价格,每个子目允许两个报价将在事实上形成两个投标价格。
(2)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该子目的最低报价作为结算依据不妥;
理由: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不应以他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可规定为:视为已经包含在该投标人其它报价之中。
(3)①投标人对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妥。理由:工程量准确性应由招标人负责。②实际工程量与其填报工程量差异在10%以上的可以调整不妥。理由:单价合同工程量应据实结算。
(4)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价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不妥。理由:暂估价为非竞争因素,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暂估价。
(5)规定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中标价为评标基准价,低于评标价时为其投标报价不妥。理由:中标价必须为中标人投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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