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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2012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课程辅导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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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序号 工作名称 主要内容 
5 现场踏勘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与修改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 标底  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文件必须保密。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8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间应当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0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产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完成期限、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2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13 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 
14 投标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15 招标结果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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