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成立谈判小组 |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或有同等专业水平。必要时,由采购人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确定。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谈判小组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须回避。 |
2 | 编制谈判文件 |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
3 | 邀请谈判供应商 | 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发出谈判邀请书。 |
4 | 发出谈判文件 | 向邀请的谈判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
5 | 接收谈判申请文件 | 接收在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谈判申请文件。 |
6 | 谈判 | 谈判小组逐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
7 | 最终报价 | 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 |
8 | 评估报告 | 谈判小组完成书面的评估报告,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
9 | 确定成交供应商 |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须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
10 | 合同签订 |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
11 | 合同备案 | 必要时,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完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行政监管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