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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2012年招标师考试科目案例分析内部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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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通知方式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
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
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
容;投标人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
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l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
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问题]
(1)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2)投标人的投诉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为什么?
[分析]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l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一
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里的责任主体是招标
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
本案中,招标人采用逐一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用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
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注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书
面形式的承载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
改文件的正确做法应是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采用书面形
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缺陷。《招标投标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l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收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
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
标人在处理投标人8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
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8。
(2)投标人A、B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
招标的诉求不能够得到支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 1号
令)第九条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l0日内提起投
诉,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不应该也不会受理这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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