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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2012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复习重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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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评标委员会违规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燃油锅炉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审查,认为
投标人A投标的锅炉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使用环境、参数、热效率等基本一致,但其价
格过高,为此,招标人代表建议评标委员会进行了以下两项澄清,要求投标人A作进一
步说明:
(1)如果中标,在现有的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调1%.3%。
(2)如果中标,针对锅炉中的一些关键部件,如喷油嘴,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的供
货范围之外免费提供一套。
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A及时进行了回复,承诺如果中标,在原投标报价的基础
上下调2%,但没有承诺免费提供喷油嘴,因为其价格太贵。但承诺可以优惠20%提供一
套供货范围之外的喷油嘴。招标人对投标人A的回复较满意,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投
标人A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问题]
(1)评标过程中,《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是否有限制?
(2)本案评标过程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3)本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了投标价格、投
标方案等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
十九条又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
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
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的内容,属于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相当于要投标人A进行了二次投标报价,违反了法律赋予评标委员会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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