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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2012年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最新分析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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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4.27]开标过程中当事人行为分析
[背景]某建设项目经批准组织邀请招标,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有效期为60日,在规 定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投标人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召开了开标会议,共有 四家投标人投标。开标会上,招标人首先宣读了评标办法,A公司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招 标单位在开标现场公布的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相关的部分内容上有变动,评分办法不公平,当场提出不同意修改后的评标办法,声明不再参与开标会议,要求撤销其投标文件并在所有投标文件正式拆封、唱标前退出会场。招标人征得纪检委研究同意,对A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不退还、不拆封、不唱标,对其余三家的招标文件拆封唱标、评标,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的评标办法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程序评审,直接确定了中标人。之
后,未中标投标人c公司投诉并核实有位专家与中标人存在利害关系,A、c两公司在规
定时间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投诉,c公司要求重新评标,A公司要求重新招标。
[问题]
(1)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2)案例中,当事人哪些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分析]《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的规定是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参见案例4.25。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要求逐一对照分析,其中涉及重新评标和重新招标的
概念和要求。
[参考答案]中华考试网
(1)依据本项目评标无效还是招标无效的具体情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该项目
重新组织评标或重新组织招标。
(2)在下列五个环节,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1)招标人确定和使用修改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违背了《招
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等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
法》(30号令)第七十九明确规定,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无
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2)投标人A公司在开标后宣布撤回其投标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开标时即表示提
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已截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四十条规
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
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3)招标人对A公司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应退还,但不拆封不唱标不符合有关
规定。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开封、宣读”。
4)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的评标办法评审和评标委员会按照修改后的评标
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确定中标人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
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
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
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等相关规定。
5)评标委员会专家同某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其组成人员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应当回避担任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人参加评标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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