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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2013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解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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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处理与行政诉讼(补充案例)
[背景]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共有四家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了A、B、C三家投标人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2008年 11月4日,B公司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称A公司生产的设备有两个关键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此,2008年11月18日,区政府采购中心邀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对A公司投标文件进行了复审,并就这两个技术参数向A公司进行了质疑;A公司及时对质疑进行了澄清,称按照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A公司投标未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判定其投标为废标。2008年11月21日,招标人确定B公司为中标人。
随后,A公司向区财政局进行了投诉,再次重申其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复审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要求恢复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取消B公司的中标资格。
区财政局于次年1月22日作出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于是,A公司向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4月22日,市财政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财政局的决定。A公司不服处理结果,以市财政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市财政局是否应成为被告?说明理由。
(2)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的投标为废标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投标人没有资格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作为复议单位,并没有改变区财政局的处理决定,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不应作为被告。
(2)评标委员会判定A公司的投标为废标正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但不能对实质性问题进行澄清。本案澄清过程中,A公司仅称按照该公司生产技术水平,完全可以生产出满足招标文件各项技术要求的设备,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表明其投标文件没能实质性相应招标文件要求,故判定其投标为废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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