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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重点解说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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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熟悉)(2类)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招标人的代表,可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
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个人相关的能力、知识和信息,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在评标工作中发表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评审表决权是评标委员会成员最基本的权利,也是其主要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其参加评标的工作及出具的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2)签署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直接的工作成果体现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汇集、总结了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的评审意见,由每个成员签字认定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
(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
对于评标工作和评标结果发生的质疑和投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质疑和投诉时,往往需要评标委员会成员做出解释,包括评标委员会对某些问题所作结论的理由和依据等。
(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评审直至提出评标报告的全过程中,均应恪守职责,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这是每个成员最根本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披露存在依法不应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并提出回避。
(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义务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此外,每个成员还应遵守包括勤勉等评标工作纪律。应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全面地评审和论证全部投标文件。同时,应遵守评标工作时间和进度安排。
(6)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
评标工作是一种劳务活动。所以,个人参加评标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有权依法接受劳务报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均明确了评标专家领取评标劳务报酬的权利。
(7)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还享有并承担其他与评标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加以制止,向有关方面反映、报告评标过程中的问题等。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1)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已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政府采购项目
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
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
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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