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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辅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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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诉讼是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如果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既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中的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第三人。在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例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确认中标无效,中标人提起行政诉讼,则招标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招标人没有申请,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招标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一般情况下,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④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⑤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2)地域管辖。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由哪个地方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的证据
招标投标争议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中规定的被告负举证责任,与一般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负有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且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民事主体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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