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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辅导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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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过程中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既不是行政领导机构,也不是业务主管部门,而是依法独立行使评标职能的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及职业道德,否则其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除《招标投标法》第56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外,其他一些部门规章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等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行政法律责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3)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方式有:
①警告;
②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资格;
③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④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处以不同的罚款额度等。
4)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评标委员会违反《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承担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相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评标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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