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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1年招标师考试采购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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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评标委员会        
        
《投标法》第37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是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法律制度。
        评标委员会不是常设机构,需要在每个具体的招标投标项目中,临时依法组建。
        招标人是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的主体。实际招标投标活动中,也有招标人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承办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工作的情况。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招标人的代表
招标人的代表可以是招标人本单位的代表,也可以包括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应进入评标委员会;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2)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还应有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且比例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评标委员会人数
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
        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2)签署评标报告——是每个成员的基本义务。
        (3)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不得私下接触、收受财物、私下串通。
        (5)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的全部内容保守秘密,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主要义务之一。
        (6)接受参加评标工作的劳务报酬——有权依法接受劳务报酬。
        (7)其他相关权利和义务——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加以制止,向有关方面反映、报告评标过程中的问题等。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对不同类别的项目,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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