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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1年招标师考试采购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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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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