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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1年招标师考试采购法律法规重点知识点总结(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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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从地域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主体范围——从主体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资金范围——从资金方面,适用范围划定在财政性资金。
        (4)、调整对象范围——调整对象范围,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5)、例外情形——三种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情形:
        1)、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3)、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考试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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