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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1招标师考试《采购法律法规》精讲班讲义第二讲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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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示范法》的组成
《示范法》共有6章57条。
第1章1-l7条为一般规定,介绍《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资格预审,交流方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
第2章8-22条说明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第3章23 - 36条叙述招标程序,分为招标和资格预审(23~ 28条),投标(29~ 32条)和开标、评标(33 -36条)三部分;
第4章37-45条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
第5章46-51条介绍其他采购程序;
第6章52 -57条为采购审查。
(2)、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
《示范法》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第18条),服务的采购方式(第37条)与货物和工程相比,竞争内容和评标方法有所不同。
《示范法》中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式主要是在价格上的竞争,而服务的采购方式则主要是在质量上的竞争。
除公开招标外,《示范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的两阶段招标( Two Stage Tendering)  (第46条)
有限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  (第47条)
征求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ls)  (第48条)
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第49条)
询价采购(Request for quotations)(第50条)
单一来源采购(Single source procurement)(第51条)
专门适用于服务采购的最低价无谈判选择(第42. la)、组合价无谈判选择(第42. lb)、
同时谈判选择(第43条)和顺序谈判选择(第44条)
《示范法》详细规定了这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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