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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2招标师法规复习辅导:招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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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 工程、货物、服务三大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主要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货物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7号)。2005年制定,是货物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商务部于2004年制定。2007年,商务部制定了《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2008年,商务部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
  3、服务类招标投标的主要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制定,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领域最重要的规章。
  (二)招标投标综合性规定
  1、必须招标制度的规定
  2、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制度的规定
  3、招标公告发布制度的规定
  4、评标及评标专家管理的规定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的规定
  6、有关招标投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
  7、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规定
  五、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
  六《招标投标法》
  (一)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三)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主体)
  3、公正原则(程序)
  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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