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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2年招标师《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精髓(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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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订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追认才转化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就永远处于无效状态。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J.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调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生效指合同具备生效条件而产生法律效力。所谓产生法律效力指合同对当事人各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即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例:合同的成立意味着( B )。
  A.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B.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C.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D.合同受到法律保护
  9.2.3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履行
  全面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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