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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2招标师考试科目《法律法规与政策》辅导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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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4.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的资质等级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可以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以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的现象。
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第4条规定:“招标文件如允许联合体投标,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方和组成方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对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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