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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讲义分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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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五、与招标投标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略)
六、《招标投标法》
(一)立法目的
1、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主要目的)
2、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重要目的之一)
3、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的立法目的)
例: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其立法目的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B、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主要目的
C、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招标投标法》最直接的立法目的
D、通过立法把招标投标确立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全国推广促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招标投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参考答案】B
(二)适用范围
1、地域范围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
2、主体范围
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
3、例外情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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