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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精选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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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标有效期(熟悉)
投标有效期的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均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1)投标有效期延长的要求
1)招标人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并获得投标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不应随有效期的延长而发生改变。
(2)投标有效期延长的后果
1)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应伴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延长。
2)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且不被扣留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投标失效。
3)因延长投标有效期可能导致重新招标的情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招标人应承担因投标有效期延长对投标人导致的相应损失。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还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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