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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规] 2013年招标师考试法律法规与政策知识重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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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否决所有投标
否决所有投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的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每个投标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所以,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的投标。二是部分投标被界定为废标、被认为无效或不合格之后,仅剩余不足3个的有效投标,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违反了招标采购的根本目的,所以,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对于个体投标人而言,不论其投标是否合格有效,都可能发生所有投标被否决的风险,即投标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要求,但结果是无法中标。对于招标人而言,上述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相同的,即所有的投标被依法否决,当次招标结束。
重新招标(熟悉)
重新招标,是一个招标项目发生法定情况,无法继续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次招标结束后,如何开展项目采购的一种选择。所谓法定情况,包括于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评标中所有投标被否决或其他法定情况。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8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1)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4)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5)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有4条规定了重新招标情况:
1)第34条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2)第28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第4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4)第55条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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