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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资料] 2012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辅导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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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4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1。承运****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31、293~303、308、311、313、314~316,3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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