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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资料] 2013年设备监理师考试设备监理合同管理重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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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3: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代理的法律特征:
[/B](1)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
(5)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B]  
[/B]代理的分类:法定[/B]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指定[/B]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委托[/B]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 [/B]注意:[/B]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单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无论代理人是否作出相应表示,委托代理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可用书面、口头形式。[/B]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招标必须是书面形式。
  
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B](1)自始即无代理权的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效力待定。[/B]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对自己有利;拒绝权——对自己不利。相对人(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B]如果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构成表见代理条件:[/B](1)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2)在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 表见代理是有效代理,因该行为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例题:
[/B]原告黄某曾系被告的女朋友,后因被告品行不佳而与其分手。1993年1月18日下午,即原告新婚后的第8天,被告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黄某其人「等三种材料共69页,散发、张贴于包括原告丈夫李某单位在内的市区十个单位的附近。材料中的"黄某自幼在其养父的奸淫蹂躏之下畸形成长,人格异常"等词语,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前痛苦,并导致其流产。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查明,被告在材料中所述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被告因原告与其不现保持恋爱关系,与他人结婚而怀恨在心,便采取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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