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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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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技术要求(338)
1.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情况下进行,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整体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调整工况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无法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并征得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注明实际监测时的工况。工况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产品产量、原材料消耗量、主要工程设施的运行负荷以及环境保护处理设施的负荷进行计算。
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总体要求
①参加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②监测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
③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2)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即做到:
①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
②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
③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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