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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辅导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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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了解城乡规划和规划区的法律定义;   
(2)了解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村庄规划的有关规定;     
(3)熟悉城市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的有关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4)熟悉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规定;     
(5)熟悉禁止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用途的用地种类。      来自www.Examw.com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了解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2)掌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须按照防洪和航运的标准、要求进行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3)掌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规定。     
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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