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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2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相关资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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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26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条例》第16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区别重新报批和跟踪评价)考试用书
《环评法》第27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后评价”不等同于第28条中“跟踪检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规定,可以认为“跟踪检查”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因此,它不等同于“后评价”。
根据《环评法》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1、违法行为:(1)未依法报批、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擅自开工;(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擅自开工。
2、法律后果:中华考试网
(1)未依法报批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以处以5-20万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一,只是针对不补办的才是可以处罚款,而不是并处。力度不够。而1999年丰田由于在美国销售的汽车中安装的污染检测系统不合格,被美国环境保护署起诉要求赔偿600亿美元。
第二,“限期”补办手续,其实并没有时限要求。在2005年的“圆明园事件”中由于没有办理环评,被环保总局叫停,而环保总局给了圆明园管理处40天的补办期间。
(2)未得到批准、重新审核而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20万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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