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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2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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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B])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B]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中华考试网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从上述规定可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
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
(2[/B])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转自:考试网 - [woexam.Com][/B]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3[/B])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 [/B]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B]
(4[/B])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 [/B]
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5[/B])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B]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B]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B],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B]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B](6[/B])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 [/B]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7[/B])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 [/B]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草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的程序和方式。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B]
(8[/B])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B]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资料、数据的真实性;(二)评价方法的适当性;(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可靠性;(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的合理性;(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B]
(9[/B])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B]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一)基础资料、数据失实的;(二)评价方法选择不当的;(三)对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不准确、不深入,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四)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存在严重缺陷的;(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或者错误的;(六)未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或者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明显不合理的;(七)内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遗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一)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程度或者范围不能作出科学判断的;(二)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并且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或者减轻对策和措施的。[/B]
(10[/B])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 [/B]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还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可以申请查阅;但是,贪污需要保密的除外。[/B]
(11[/B])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 外语学习

[/B]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之间的比较分析和评估;(二)规划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评估;(三)公众对规划实施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意见;(四)跟踪评价的结论。
(12[/B]) [/B]了解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B]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13[/B])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 [/B]
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将规划环评结论作为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建立规划环评的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开展环评的,不予受理其规划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其包含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适当简化,简化的具体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价的内容都应在审查意见中明确。
(14[/B])熟悉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B]
切实加强区域、流域、海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不断强化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环评的实效性,把保障资源开发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作为落脚点。认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环评,把协调好规划布局与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关系作为着力点。严格规范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将区域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项目环评文件的前提,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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