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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2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资料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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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B]
(1[/B])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B]
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2[/B])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     [/B]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www.examw.com
(3[/B])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宝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B]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B]
(4[/B])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B]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征示交通、渔业部门意见。
(5[/B])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考试用书[/B]
一是扩大大了总量控制的适用范围,要求地方政府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二是允许省级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控制的“地方重点水污染物”。
(6[/B])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B]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7[/B])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外语学习

[/B]
水污染防治一般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放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拜谢、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工业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城镇水污染防治的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规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8[/B])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B]
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一级保护区禁止新、改、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改、扩建排污项目,建成的限期拆除或关闭。三是在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9[/B])了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  [/B]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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