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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资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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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定义及范围;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陆一侧,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具体包括:(1)港口、码头、航道、滨海机场工程项目;(2)造船厂、修船厂;(3)滨海火电站、核电站,风电站;(4)海岸物资存储设施工程项目;(5)滨海矿山、化工、轻工、冶金等工业工程项目;(6)固体废弃物、污水等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项目;(7)滨海大型养殖场;(8)海岸防护工程、砂石场和入海河口处的水利设施;(9)滨海石油勘探开发工程项目;(10)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岸工程项目。
(2)熟悉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防污设施、污染损害事故应急设备与器材,含油类的接收处理设施,生态补救措施。
(3)掌握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禁止兴建向我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三资企业;海岸工程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应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
不得在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浏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禁止在红树林和珊瑚礁生长的地区,建设毁坏红树林和珊瑚礁生态系统的海岸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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