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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201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资料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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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6 14: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掌握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分及保护要求;     
《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2)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任何人进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科研的向管理机构申请,省级以上政府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自然保护区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科研活动进入的经管理机构批准,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其他项目应达标排放。
(3)掌握    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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