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我考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237|回复: 0

[法律法规] 2013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法律法规精讲21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4-6 14: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
二级保护区3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国辐射噪声。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2)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   
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3)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 关规定;     
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4)掌握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     
对在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音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5)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6)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 定;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
(7)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
(8)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必须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9)掌握交通运输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城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船舶、铁路机车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建设经过已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www.examw.com
(10)熟悉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Woexam.Com ( 湘ICP备18023104号 )

GMT+8, 2024-4-27 08:49 , Processed in 0.18444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